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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原 告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隆茂
訴訟代理人 徐康勝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5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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