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472,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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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72號
原 告 于玉琛
訴訟代理人 于玨
被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6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92年7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4日止共20年185日,其中92年7月9日至104年8月31日計12年57日,自104年9月1日至113年1月4日計8年128日,故計算利息:本金99,537元×年息20%×(12+57/365)×+99,537元×15%×(8+128/365)=366,67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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