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49,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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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49號
原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東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根榮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周根榮返還牌照,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

惟查,被告周根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2年5月3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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