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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被 告 李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五股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有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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