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606,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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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6號
原 告 王正傑
訴訟代理人 王昱達
上列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如有未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6452號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但原告起訴狀被告欄為空白,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如係法人,應補正其完整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又原告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亦為空白,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具狀陳報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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