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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美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14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297,771元;
㈡利息:⒈95年1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共8年302日。
本金191,157元×(8+302/365)×年息20%=337,483.76元;
⒉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共8年342日。
本金191,157元×(8+342/366)×年息15%=256,181.72元;
⒊95年11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止共17年271日。
本金106,614元×(17+271/366)×年息15%=283,706.85元;
㈢以上合計1,175,1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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