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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高子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萬392元,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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