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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楊秉承即鑫承科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竣軒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被告名稱並非「竣軒水電宅急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應一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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