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686,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佳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1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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