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847,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吳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雅德思牙醫診所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提出被告診所最新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不得省略),以及補正被告診所之代表人或組織型態(合夥或獨資)。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為醫療爭議民事訴訟,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應申請調解,並於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翌日起6個月內起訴,如逕行起訴應移付管轄之調解會先行調解,請原告進狀陳明有無先行申請調解而取得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並同時提供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