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850,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芸溱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1,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