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85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筆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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