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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終止解約金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01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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