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2024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周季瑤
被 告 周佳筠



周冬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1.5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1.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9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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