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159,202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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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官俊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諸秀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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