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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詹涵雯
即被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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