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34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340號
原 告 潘敬婷
被 告 史彥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