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388,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38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彭凱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壢字第207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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