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暐中
林勵之
羅建興
被 告 李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7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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