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小,902,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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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902號
原 告 吳耿豪
被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 Tou Man Wai

被 告 Fion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如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吳耿豪對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Fiona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未具體表明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113年度北補字第12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月29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3年2月8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本件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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