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026,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英捷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關於被告高英捷部分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高英捷等返還借款,惟被告高英捷業於104年2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則被告高英捷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無補正之可能,是原告就被告高英捷之起訴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