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1046,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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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林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桂芬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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