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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07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被 告 權鑫汽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勇志
被 告 陳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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