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48號
原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創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