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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林星瀚
被 告 陳威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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