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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600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黃永嘉律師
相 對人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怡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怡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於本院一一三年度北簡字第二六○○號給付票款事件,為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美華業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迄今相對人未能再選任法定代理人,聲請選認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劉怡青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僅有董事長劉美華一人,業於113年1月16日死亡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劉美華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目前已無代表人可代為執行職務,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審酌相對人除董事長劉美華外,尚有唯一監察人劉怡青,依其年齡、智識程度,應有能力代理相對人為訴訟行為,爰選任劉怡青於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2600號給付票款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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