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283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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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2836號
原 告 梁秀麗
許碧純
蘇靖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淘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繳裁判費3,0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320元,尚應補繳6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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