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56,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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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6號
原 告 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湘玲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黃健榮
被 告 洪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各1紙可參,故本案之管轄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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