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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50號
原 告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財清
上列原告與呂佳琪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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