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895,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8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白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4,722元,及其中新臺幣194,154元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如以新臺幣204,7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207,674元,故訴訟費用中2,21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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