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8號
原 告 王翠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謙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