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簡聲,88,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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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8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 人 顏秋英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13年3月18日停止執行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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