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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0號
原 告 浩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依穎
上列原告浩穎國際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綠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327,611元)
利息
327,611元112年7月24日
113年6月30日
(343/366)
5%
15,351.17元
小計
15,351.17元
合計
342,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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