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64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永一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48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