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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92號
原 告 王O福
法定代理人 王O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O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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