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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694號
原 告 蔡汝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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