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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簡慧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亦汽車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重小字第12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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