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13,北補,796,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陳俊諺

訴訟代理人 陳哲瑋律師
上列原告陳俊諺因與被告杜怡靜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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