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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鈴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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