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89,北簡,16697,200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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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九七號
原 告 合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霞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律師
被 告 甲○○○○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勝
訴訟代理人 張香奚律師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六六九七號返還權利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在本院台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教育部於民國八十八年度實施「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劃」擴大內需方案,完成各國民中小學電腦教室軟硬體設備建置,八十九年度教育部延續上擴大內需方案,補助各國民中小學購買教學軟體,惟為讓各中小學於採購教學軟體時有所依據,確保採購品質,教育部委託淡江大學資訊中心,針對業者報名之中小學軟體進行評鑑,受訊鑑之軟體,如未列入「優」以上之等級,即不交供各中小學圈選採購,被告為軟體研發商,渠為讓其開發之教育軟體進入各中小學採購市場,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與原告訂立「教育部擴大內需學校授權合約書」同意將其研發之㈠國小生活美語新KK音標㈡國小生活美語入門篇㈢國小生活美語基礎篇㈣國小生活美語實用篇㈤國小生活美語遊戲題庫等五項產品,授權原告在教育部擴大內需方案中向各中小學行銷,原告並於訂約後,除因上開第五項產品被告未交付原告,故扣除該項產品權利金新台幣(以下同)十萬元外,已依約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給付被告四十萬元之學校教育市場授權權利金。
原告得被告授權,得銷售教育軟體後,將被告交付之四項產品以原告名義參加「八十九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選作業」,評鑑結果被開發之上開軟體,無一符合推薦所須之「優」等標準,被告之產品品質,既不符合教育部之評鑑標準,即無在教育部擴大內需方案八十九年度教學軟體採購案中向各中小學行銷之餘地,且該軟體評鑑及採購案均已結束,被告之軟體無法除去其品質之瑕疵,從而被告之軟體授權,實無履行之可能,亦即兩造間之軟體授權契約書,乃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解除契約,為此原告表示解除兩造「教育部擴大內需學校授權合約書」,並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請求返還已給付之權利金及自被受領時起之利息,以茲回復原狀。
被告則辯以:即令經評鑑被告授權原告行銷之教學軟體,未獲列入「優」等以上標準,但並無任何限各中小學校不得採購之明文規定,因此被告仍非不得行銷。
再依系爭合約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約定,系爭合約授權原告專屬獨家經營之市場,並不以教育部擴大內需專案為限,因此系爭產品縱未獲教育部評選推薦,在教育部擴大內需專案以外之市場猶可行銷。
況教育部並無任何評鑑標準規範,沒有「不符標準」之疑慮,又教育部稱:八十九年度由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教學軟體需選購自本部評選作業入選名單中,但各縣市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軟體採購經費不在此限,原告尚非無在上述約定市場行銷之空間。
所謂評鑑是否優等級,第三人即該評鑑者之見解問題,事屬原告對評鑑者否有充分說明介紹及其行銷環境事宜,而行銷市場環境如何,是否優於其他競爭產品,在競爭激烈之市場,有無強大之競爭力等,是原告應自行評估之事項,非關是否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之不完全給付事項。
何況兩造間之契約,關於被告應履行之事項,並無任何應獲評選為「優」等以上為其條件或標準之約定或保證,又無評鑑標準或品質規格為規範,不能指未獲評選為優等就等於瑕疵,並非系爭產品存有瑕疵致不被採購,只是其他競爭者之競爭力較強而已。
被告否認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情事,原告既然與被告簽訂系爭授權契約,對於其行銷之成敗如何,理當自行評估並自承盈虧與風險,再原告求返還之款項是授權權利金,乃原告取得系爭產品參與評選、競標、銷售資格之對價,如其未獲入選或落標或不被採購或銷售業績不佳,乃商業風險,原告應自負責任等語。
原告以不完全給付為由,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所給付之權利金,理由誠非正當。
經查:兩造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訂立之「教育部擴大內需學校授權約書」約定:「...乙方(即被告)同意提供乙方研發之軟體,授權予甲方(即原告)學校擴大內需專案,雙方議定條款如下:第一條 經銷產品 本合約中乙方同意授權甲方經銷之產品如下: 國小生活美語新KK音標國小生活美語入門篇國小生活美語基礎篇國小生活美語實用篇國小生活美語遊戲式題庫 以上五項產品簡稱本產品。
第二條 經銷銷區域與權利義務 ⒈乙方同意專屬授權甲方於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學校市場採購專案。
⒉全校授權使用證明書由乙方開立提供。
第三條 經銷價格 ⒈授權權利金:雙方合意,甲方應給付乙方五十萬元,作為學校教育市場授權權利金。
⒉產品售價:雙方同意,甲方應給付甲方銷售(含次授權)第一條五項產品予每一個學校實際銷售金額之百之四十五含稅給付乙方,由授權權利金內扣抵。
...第十二條 本合約授權期間及合約終止 ⒈擴大內需學校採購案結束後,本合約對國中、國小學校通路,乙方同意甲方繼續經營,但甲方經承諾經銷本產品第一年內單項產品如無訂購金額在廿五萬元以上及第二年成長百分之廿五,即尚失學校獨家經營權。
...」教育部九十年二月十二日台電字第九00一七五九二號函:「主旨:有關本部辦理『八十九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步評選作業』事宜復如說明...說明:...本評選作業成積共分為「特優」、「優等」、「不推薦」三級,「特優」、「優」列為入選名單...八十九年度由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教學軟體,須選購自本部『八十九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步評選作業』入選名單中,但各縣市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軟體採購經費不在此限。
經查原案合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參選之『國小生活美語(新KK音標)』、『國小生活美語(實用篇)』、『國小生活美語(基礎篇)』、『國小生活美語(入門篇)』經評審委員評選均列為『不推薦』,故未列入本部『八十九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步評選作業』入選作品名單中。」
教育部九十年四月二日台電字第九00四一九八八號函:「...說明:...本部辦理之『八十九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步評選作業』自公開上網由淡江大學於八十九年四月廿五日得標後,即展開正式作業,並於八十九年六月廿四日至廿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廿分召集各類科專家學者舉行初步評選工作,評選結果於八十九年七月廿日在網路上公佈入選名單,初步評選後入選之軟體再提供各縣市政府進行第二階段採購規格之評選。
本部分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邀請全國各縣市政府參加之『八十九年度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畫相關配合事項研商討論會』會議中決議-八十九年度軟體採購案分二階段篩選,第一階段由全國委員會篩選(即本部辦理之初步評選作業);
第二階段再由各縣市委員會依各縣市需求由教師勾選或由各縣市委員會推薦,並於八十九年七月廿五日發文各縣市台電字第八九0八八九五四號函-補助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採購電腦教學軟體經費辦理事項說明函,明定八十九年度購教學軟體,需以本部『八十九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初步評選作業』入選軟體為範圍。
八十九年度本部補勵之國民中小學教學軟體採購為『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畫擴大內需方案』項目之一。」
則依兩造所訂系爭契約第二條第一款約定「乙方同意專屬授權甲方於台灣本島、澎湖、金門、馬祖等地學校市場採購專案。」
並不以教育部擴大內需專案為限,且第十二條第一款約定「擴大內需學校採購案結束後,本合約對國中、國小學校通路,乙方同意甲方繼續經營」可知系爭契約授權原告經營之市場並不以教育部擴大內需專案為限,因此系爭產品縱未獲教育部評選推薦,在教育部擴大內需專案以外之市場猶可行銷。
教育部函說明:「八十九年度由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教學軟體需選購自本部評選作業入選名單中,但各縣市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軟體採購經費不在此限」是以原告尚有行銷之空間。
再所謂評鑑是否優等級,為評鑑者之見解問題,而行銷市場環境如何,是否優於其他競爭產品,是原告應自行評估之事項,非關是否瑕疵給付或加害給付之不完全給付事項。
何況兩造間之契約,關於被告應履行之事項,並無任何應獲評選為「優」等以上為其條件或標準之約定或保證,又無評鑑標準或品質規格為規範,不能指未獲評選為優等就等於瑕疵。
原告既然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後依約給付權利金,對於其行銷之成敗如何,理當自行評估並自承盈虧與風險。
從而,原告以被告所交付之產品經評鑑結果未符合優等標準,無在各中小學行銷之餘地,且該軟體評鑑及採購案均已結束,被告之軟體無法除去其品質之瑕疵為由,而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所給付之權利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法 官 周美雲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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