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0,北小,328,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三二八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鄭國添
蔡敏惠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文彬
宮亦
莫少文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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