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四六號
原 告 甲○○
原告兼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俊倩律師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三四六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會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會款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被告抗辯稱:本案原告對被告之債權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後查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互助會名冊,原告對被告之會款債權是發生於七十一年間迄今已超過十五年,被告之主張事實自屬真實,抗辯自屬有理由,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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