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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四八四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陳宗興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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