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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八八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方慰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七六號妨害名譽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乙○○涉有妨害名譽等犯罪嫌疑,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一二五號判處罪刑,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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