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2494號
原 告 丙○○
樓之二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宜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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