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3,北小,528,20040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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