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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海商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萬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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