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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消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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