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3,北小,118,2004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二0七巷六號四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