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3,北小,391,2004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小字第三九一號
原 告 呈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鴻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寶登裝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鍾 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書 記 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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